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闽委办(20105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和适用
第四条  《责任追究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的5类人员和39种情况为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相关人员有《责任追究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条  相关人员有《责任追究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从重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从轻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一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提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应当由本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调查的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的处分决定应及时书面通报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调查,一般要在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开展。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要作出说明;不进行调查处理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举报受理、查核工作责任制。完善和落实举报查核工作责任制,认真执行立项督查制度,每一件举报的受理、查核都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调查情况报告要由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署名。对经调查确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报告要明确提出是否进行责任追究和责任追究适用的建议,以及是否进行通报的意见,不进行通报的要作出说明。对转由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选人用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核。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查处的严重违规失责用人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畅通反映选人用人违规问题举报渠道,建立健全12380举报电话、来信来访举报和网上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
第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制度和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要将制定和落实纪实制度情况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内容。不认真落实纪实制度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建立政治素质好、熟悉查核工作的协查员队伍,充实选人用人问题查核力量,切实加大查核工作力度。
第二十一条  实行查核工作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或有工作隶属关系的,或被调查人为调查人成长地领导干部的,以及按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每半年要将本地本单位受到责任追究人员及通报情况汇总填表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综合管理机构、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省委组织部汇总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