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法:学生伤害四情形 学校免责

                                                                         发布时间:2011-9-27 7:56:36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外,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昨日在榕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交审议。《草案》就校园安全事故责任作出规定,四种情形下,学校可不承担责任。

  法规适用范围含少年宫、少体校

  根据《草案》,该法适用范围为: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教学校及专门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业余体校。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学校安全管理专项经费;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确定为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周。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管部门,应制止、查处校门及其两侧50米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行为。在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学校应当优先救助学生,事后应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不良影响。

  学校尽职的4种事故可免责

  省教育厅负责人向会议做了《草案》说明。他说,部分学校为避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和承担赔偿责任,减少甚至取消学生课外活动、社会实践乃至体育课的一些必修科目,严重影响青少年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少家长为得到高额赔偿而长期纠缠学校,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可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草案》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类情形包括:地震、雷击等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建议政府设立专项赔偿金

  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草案》规定,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组织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经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法院起诉。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向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教职工行使追偿权。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就《草案》的初审意见提出,学校属非营利单位,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校方赔偿及救助。还建议,建立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第三方调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