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州市公务员局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中小学、民办学校:
现将福州市公务员局、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榕人综[2013]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并做好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
连江县教育局
福州市公务员局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福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务员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经省、市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在我市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将《福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周密部署,认真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加强政策宣传和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好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福州市公务员局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人发〔2012〕17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二、实施范围
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我市作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改革试点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教育督导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事业单位。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
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机制,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修改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完善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改进评价方式方法,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增加职称工作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评聘工作在有教师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各学校根据学校教师岗位总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学校教师空缺岗位按7:3的比例进行划分,70%的教师空缺岗位用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参加竞争推荐,30%的教师空缺岗位用于申请晋升评聘的人员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申请晋升评聘的人员可按教师空缺岗位1:1.5的比例推荐评审,经评委会差额评审通过后予以聘用。已超过教师岗位数的学校,按照退二进一的办法组织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岗位空缺的条件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跨校竞聘。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大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
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了解情况;研究制定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配套政策。
(二)实施阶段(2013月3月至2013年6月)
1.动员部署(2013年3月)。召开全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工作目标,提出工作要求。
2.人员过渡(2013年3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3.竞争推荐(2013年4月)。学校(单位)教师岗位出现空缺后,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数量,根据《福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组织开展竞争推荐工作。
4.组织评审(2013年5月至6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组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按照省里下达的数量,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教育厅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审批。
(三)总结阶段(2013年6月)
按照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和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领导
市里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人事、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人事、教育、财政部门分管领导和各县(市)区分管领导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务员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的必要性、复杂性,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当地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按照两部深化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省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各县(市)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在2013年6月前完成改革试点工作,及时上报试点工作总结。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有序推进。
(四)加大宣传,确保稳定。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将实施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政策传达到每位教师,引导教师统一思想,正确理解、支持、参与试点工作,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五)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改革试点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牵头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教育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组织好改革试点工作。
(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教师申报、学校推荐、评委会评审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查重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我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福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
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2.《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
过渡办法》
3.《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中小
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1
福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为上一职称等级人选的师德、业绩和能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试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暂按原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简明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竞争推荐申报。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岗位空缺的条件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跨校竞聘,跨校竞聘方案报人事部门备案。中小学教师提出跨校竞聘申请,经所在学校同意,参加竞争推荐。
第三章 推 荐
第九条 各学校根据学校教师岗位总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学校教师空缺岗位按7:3的比例进行划分,70%的教师空缺岗位用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参加竞争推荐,30%的教师空缺岗位用于申请晋升评聘的人员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申请晋升评聘的人员可按教师空缺岗位1:1.5的比例推荐评审,经评委会差额评审通过后予以聘用。
第十条 学校(单位)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等民主程序产生以一线教师为主(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的师德、业绩、能力及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提出综合推荐意见,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之后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市直属学校的推荐、考核、评价仍按照《福州市直中小学校教师申报晋升职务推荐和岗位聘任的考评办法(试行)》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上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荐考核评价办法。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四章 呈 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必须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方可受理。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二)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三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25人,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3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首次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高等院校从事基础教育研究的教授、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和长期在中小学一线教学、担任高级教师10年以上,教育教学能力突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水平教师组成,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进行论文鉴定,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申报一级教师职称须参加说课讲课,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职称须参加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
(三)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根据单位岗位使用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批准。
第六章 核准公布
第十九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一级教师须参加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 根据《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榕委办〔2008〕74号),对学校实行等级岗位设置管理。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现聘人员已经超过核定的相应岗位数的,在通过退休、调出等途径调整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以前,可暂按不超过退出教师岗位数的二分之一确定竞争推荐人数,组织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
第二十三条 改革试点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省市职改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实现中小学教师现职称(职务)向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平稳过渡和有关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凡在福州市(含省属单位)、厦门市、三明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教育督导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事业单位中具有教师职称(职务)的在编人员,都要按试点规定和要求进行过渡。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为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没有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则上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工作程序
过渡工作在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各地人事、教育部门和各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附表)。
(二)个人申报。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单位公示。申报单位对过渡人员提交的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岗位聘任书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过渡人员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审核备案。初级职称人员过渡材料由县(市、区)人事、教育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中级职称人员过渡材料由县(市、区)人事、教育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备案;高级职称人员过渡材料报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省属单位按现行职称评审申报权限审核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要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资格核查工作,对申请过渡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情况等材料要认真查验核对,防止借过渡时机违规聘用、突击聘用、超岗位数聘用问题的发生。
(二)要严格按照过渡办法规定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的矛盾和问题。
(三)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市、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集中精力、积极行动,确保人员过渡工作于201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附表
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 |||||||||||||
参加工作 时 间 |
|
任教 学段 |
|
任教 学科 |
|
| |||||||||||||
过渡前 职称(职务)情 况 |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取得任职资格时间 |
现聘专业技术职务 |
聘任时间 |
| ||||||||||||||
|
|
|
|
|
| ||||||||||||||
过渡后 职称(职务)情 况 |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所聘专业技术职务 |
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
| |||||||||||||||
|
|
|
|
| |||||||||||||||
本人确认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学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
省教育厅意见: 年 月 日 |
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
| |||||||||||||||||
本表填写三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附件3
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福州市(含省属单位)、厦门市、三明市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五条 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年度绩效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任期顺延1年且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在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有效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学生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
2.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班风学风。
3.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4.教育工作业绩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5%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绩效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等次;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专项表彰。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深入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2.根据课程改革目标和学科特点,改革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一致公认。
3.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地方、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等。
4.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4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总结和推广教学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学校开展校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资源整合。在市级以上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课例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强,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形成独特的教学思想,在课程、教学和评价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应用于实践。
2.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三名,下同)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主持并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四条 示范引领要求
1. 发挥指导者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教育理念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地区教师队伍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具有主持和指导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 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较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 2年以上,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 学生全面发展, ,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良好。
3.教育工作业绩较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校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县级以上教育教学专项表彰。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新课程教育教学理念,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实,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2.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
3.在县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县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在市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奖。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在校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做出一定成绩。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资源的整合。在市级以上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课例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
第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研究,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2.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第十八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进步。
2.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
第五章 一级教师条件
第十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
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有较丰富的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较好地完成教育工作任务,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所带班级或个人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对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积极践行新课程理念,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
2.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教学效果较好。
3.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和能力。
4.具有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的经历,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
5.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主动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
论文汇编。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文章1篇并收入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
第六章 二级教师条件
第二十二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帮助学生进步。
2.胜任班主任工作,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2.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经验总结。
第七章 三级教师条件
第二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协助做好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指导,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晋升高级、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除所学专业为小学教育、初等教育的小学教师外)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一致。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要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组织的相应学科本、专科主要课程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担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心小学、中学中层以上干部、年段长、教研组长、生管教师、课外活动校级优秀辅导员、完全小学校领导、教导,视同班主任岗位。
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及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
的单位人员,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
第三十条 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教育教学工作专项表彰指中小学优秀校长、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班级表彰奖励指获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少先队中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校级指中心小学、普通中学以上。
第三十二条 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为中学不少于320课时、小学不少于480课时。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正职领导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3;中心小学、中学校级副职领导及完全小学校长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2;中心小学、普通中学中层干部不少于上述标准的2/3。
教研、电教等人员以及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其中进修学校教师和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不少于190个工作日,教研、电教人员等不少于2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所列的刊物。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可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符合以下多种情况的,也只视同1篇):
1.在《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福建教育督导与德育》上发表2篇论文。
2.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学科奥赛或创新大赛获全国二等奖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省特奥会上获奖。
3.美术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育厅或省美协主办的美展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被省级以上美术馆收藏。
4.音乐教师创作的作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含省教育电视台)播放或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达3件以上。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三十五条 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指在城镇(含镇所在地)以外中小学任教满10年且现仍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任职条件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
第三十七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三十八条 本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