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闽考院普〔2013〕8号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
招生录取照顾考生资格申报及
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根据省招委会有关规定,201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照顾政策仍按《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第十一章“适用于全国统考的照顾政策”执行(详见闽招委〔2012〕7号)。为做好201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含“高职单考”,下同)照顾考生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享受录取照顾资格的考生须向县(市、区)高招办提出申请并领取相应的登记表和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后连同证明材料(含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上验证人须签名并加盖公章),于5月20日前送交县(市、区)高招办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二、县(市、区)高招办须指定2名以上在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对考生所申报照顾项目和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件进行核对确认。审核后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由县(市、区)高招办留存1年。
三、县(市、区)高招办公示结束后,考生录取照顾特征信息由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并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于5月30日报送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复核。经省教育考试院复核通过的考生方可得享受相关加分政策。符合高职单考免试入学的考生名单我院于6月5日通知考生所在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四、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要将政策宣传的责任落实到本辖区内普通中学和高三年级班主任身上,通过班会、张贴公告、校网宣传等有效途径将录取照顾政策及申报时间、方式告知全体考生,防止漏报、错报。
五、高考照顾政策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严格把关,切实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取消考生照顾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录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附件: 1.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
2.福建省高职单考“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
3.免于参加“高职单考”文化考试申请表
4.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注意录取”考生花名册
5.福建省高职单考“注意录取”考生花名册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本件非原文印发,请大家查看2012年的文件,特此告知。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略)
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略)
第十一章 适用于全国统考的照顾政策
第四十七条 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四十八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第四十九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
6.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含金门、马祖)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烈士子女;
8.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第五十条 高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工作安排在征求志愿时进行,如线上生源不足,可按以下分数照顾:本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第五十一条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确有突出事迹者,由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在6月底前鉴别、审核后附详细事迹材料上报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是否给予照顾录取。
第五十二条 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者。
第五十三条 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福建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五十四条 平行志愿填报在闽高校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草业科学、林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蚕学、蜂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本科专业,以及园艺、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动物防疫与检疫、畜牧兽医、兽医、经济动物养殖等专科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不含征求志愿投档录取)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在高职(专科批)平行志愿填报在闽高校社会紧缺急需的专业(具体专业由考试院在招生资讯上公布),在专业投档时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五十五条 符合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要求享受加分照顾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5月30日之前)填写《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第四十九条所列5、6的异地借考考生应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上交报名地高招办汇总,逾期不受理;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的考生名单必须由省教育考试院和考生所属设区市、县(市、区)高招办、中学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考生若一人同时享受多项加分照顾的,投档时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照顾分值。考生只要享受一项照顾加分政策后,就不能再享受其它加分政策(含固定加分和选择性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