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明年义务教育老师拟定期异校轮岗

发布时间:2014-1-20 8:13:09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昨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司长许涛介绍,教育部正就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相信明年上半年一定能出台。”

  昨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许涛在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时称,教育部正会同相关部委,加快研究制定和出台《关于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及配套工作措施。

  许涛称,《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教育部将制定原则性的规定,但鼓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和已有其他地方经验,制定各地教师交流细则。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将建立“县管校用”制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教师人事关系和聘任交流,使教师由“学校人”变成“系统人”。

  “原来教师和学校是聘用关系,如果教师从一个学校到另一个学校,就可能不太容易,所以我们要让他们成为县里面的人,由县一级统筹。”对此,许涛解读表示,这将为师资均衡配置提供制度保障。

  此前,四川成都、福建等地已率先开展“县管校用”试点,媒体解读时,不仅视之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意图促进教育均衡的举措,还认为可借此打破公办学校教师“铁饭碗”。

  焦点:

  5年建立县内交流制度

  早在1999年,就有涉及推进师资均衡配置的规定,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方可聘为高级教师。但多年来,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师资差距仍存。

  根据《意见》框架,教育部将力争用3-5年时间,先在县(区)域内实现教师、校长交流的制度化和常态化,“(跨区域的)以后逐步再推动。”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司长许涛表示。

  就县(区)域内具体范围而言,教育部将重点推进城乡学校之间,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乡镇中心小学与村小学校长教师交流,此外,骨干老师和优秀管理干部的交流也在重点推进范围内。

  在校一定年限应轮岗

  目前已有15省份实行义务教育教师、校长定期流动制度,规定教师、校长在一定时间后,必须轮岗流动。

  例如,贵州要求校长在一所学校连任两届后,必须流动,而四川要求教师在同一所学校工作6年或9年,就需轮岗。

  在《意见》中,教育部是否将“一刀切”,对教师、校长轮岗前的年限进行统一规定?

  “年限上会有一个总体要求,但各地情况不一样,会要求各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地方细则。”昨日,许涛回应称,《意见》将明确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或任教达到规定年限的校长或教师,原则上均应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