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一中关于使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
和校园语言的规定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切实提高师生的语言规范意识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二、具体内容
(一)普及普通话
1.使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
⑴使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所有课程均使用普通话,课堂上师生一律不准使用方言。
⑵使普通话成为师生交流语言,师生交流不准使用方言。
⑶学校集体活动、会议、公务等活动均使用普通话。
2.教师普通话水平
⑴适龄教师100%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
⑵适龄教师100%以上测试达标,要求有适量的教师达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3.学生普通话能力达到相关规定水平
⑴98%的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课程标准对说、读的要求。
⑵98%的学生达到课程规定范围的能正确熟练认读音节和运用音序查字典的要求。
4.管理人员普通话水平
⑴学校领导普通话水平要求100%测试达标。
⑵非教学人员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相关规定水平。
5.普通话口语实践
⑴学校利用教学和各种课外活动,注重培养学生普通话口语能力。
⑵组织活动生动、有趣味。
(二)校内用字
1.名称、标志牌用字必须规范,手书字中不能出现错别字,手书繁体字配放规范字牌。
2.指示牌、电子屏幕等用字必须规范。
3.印刷体标语(牌)以及校园橱窗、宣传栏、公示栏等临时用字必须规范。
4.公章用字不能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不能出现字形不规范字。
5.自制教学软件、网络用字须规范,不能出现不规范字。
6.公文、校刊、讲义用字要规范,公文文头、校刊(报)头、讲义封面不能出现不规范字,内文不能出现不规范字。
7.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不能出现不规范字。
8.教师教学用字符合要求
⑴板书用字规范,不准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教学需要除外)
⑵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规范,不准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教学需要除外)
9.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
⑴98%的毕业班学生能正确分辨其识字范围内的规范字和不规范字。
⑵98%的毕业班学生能正确书写所学汉字,字形、笔顺规范。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全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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