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中小学校考勤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聘用制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考勤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连江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教学校、进修校、职专和技工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

第三条  教育局人事科根据本规定加强考勤管理和指导,其他职能科室协助做好考勤管理。

第四条  学校校长是本单位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考勤管理负有完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学校应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业绩评估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事假

第七条  单次连续事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用人单位审批。单次连续事假超过5天的,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八条  每学年度累计事假超过8天(含8天)的,应在学校行政会议上说明准假原因,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  由县教育局审批的事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教育局核准。未达40周岁的育龄妇女连续事假时间达到两个月的,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事假达一个月的,应提供请假当季度的妇检证明。

第十条  教职工出国(境)或国内探亲、旅游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它节假日。

第十一条  事假按本规定折扣工资。

第三章  病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的,单次连续5天以内(含5天)的,由用人单位审批。单次连续超过5天的,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十三条  每学年度累计病假超过14个工作日的,应在学校行政会议上说明准假原因,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病假,应当视病情提供相应病历材料,包括医院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的报告单、拍片等。由用人单位审批的病假,应提供乡镇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材料;由县教育局审批的病假,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病历材料和医保发票。

第十五条  未满40周岁的育龄妇女非住院治疗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病假达一个月的,还应当提供请假当季度的妇检证明。

第十六条  因住院治疗请病假的,可以住院通知书和预交住院费发票等材料办理预请假手续,出院后三天内提供完整的病历材料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每学期初向县教育局报批一次。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病假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病历材料。

第十八条  病假按本规定折扣工资。

第四章  法定假

第十九条  因结婚请假的,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书》,由用人单位按下列要求审批:

(一)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可一次性享受15天的婚假;

(二)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的或再婚者可一次性给予3天的婚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申请3个工作日的丧假。直系亲属指父母(含配偶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和子女。丧由用人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分娩的,女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分娩假,男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妻子生育照顾假,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审批:

(一)非晚婚生育或一次生育多胞胎的女教职工,合法生育的可一次性享受不超过90天分娩假。一次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生育假增加15天;

(二)双方属晚婚或已婚女教职工满24周岁,合法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一次性享受135-180天的分娩假。分娩假期不含寒暑期的,享受135天假期;分娩假期含寒假的以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60天;分娩假期含暑假的以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80天。

(三)妻子生育时,男职工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照顾假。照顾假应在孩子出生当月申请;

(四)女职工分娩假应当不迟于分娩当日提出申请,并提供准生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夫妻双方签名的书面保证书)等。提前请分娩假的要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预产期证明,待分娩后提供出生证

第二十二条  上述法定假,不折扣工资。

第五章  公假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参加由县教育局组织或批准的会议、培训、教研活动等,或者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以申请公假。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形申请公假的,由用人单位审批。

(一)单次连续公假不超过5天且在福州市辖区内的公务活动;

(二)经县教育局同意举办或同意参加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教研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由其他部门直接通知的各类会议、培训及其他活动单次连续超过5天,或者须离开福州市辖区的公务活动,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文件材料,因电话通知的应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在公假期间不得从事其他与公假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校长除因参加教育局组织会议外,单次离开学校满1天的,应向县教育局办公室口头报备;单次离开学校超过2天的,须书面报县教育局审批。学校校长离开学校的,应指定学校临时负责人并报县教育局办公室备案。由县委研究任命的干部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假不扣发工资。

第六章  受理、报批和送达

第三十条  请假者应向用人单位递交本人签名的请假条,并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上证明材料报批。向县教育局报批的各类请假,须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审核签名、负责人把关签名,加盖公章后,派员送达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向县教育局报批的事假,假期在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假期起算日的三天内报送;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假期起算日的五天内报送。

第三十二条  向县教育局报批的病假,非因住院治疗请病假的,应当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病历材料,用人单位须在2天内报批;因住院治疗请病假的,可以在住院后三天内报送县教育局办理预请假手续,待出院后提供完整病历材料。

第三十三条  县教育局人事科应当对报送的病假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当场出具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单,并告知不予受理的政策依据。

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审核教职工事、病假材料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改正,并将审核情况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经受理的事假、病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并进行公示,批复情况每周公示一次。所在单位下载的批复公示材料可以暂时作为批假依据,并在批复公示一周内派员领取批复原件存档。

第三十五条  从受理病假之日起至教育局批复期间,办理好预请假手续的,视为教育局同意批假。

教育局批复准假的,从批复之日起,以教育局审批的病假天数执行,待批期间已按病假处理的天数予以扣除。

教育局批复不同意请病假的,若原待批期间离岗的,则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前一个月教职工事、病、公假及工资折扣情况如实汇总上报县教育局。

第七章  病、事假工资折扣

第三十七条  病、事假工资按以下要求折扣:

(一)请病假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规定扣发。病假月累计达到或超过十五天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教龄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除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外,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不扣除基本工资;年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除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外,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80%

(三)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在家养病。养病期间除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外发给基本工资的60%

(四)学年度事假累计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规定扣发;学年度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第三十八条  因公(工)负伤住院,在治疗期间先按正常病假报批,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工资折扣。在公(工)伤认定作出后,再按公(工)伤有关规定执行,并补发其因公(工)负伤请假期间被扣发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  其他特殊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计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执行病事假工资折扣,工资折扣或停发情况应在当月向县教育局计财科报备。

第八章 旷工认定和工资折扣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的,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离开岗位的,视为旷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 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 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的;

(三) 请假期间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 弄虚作假请病假的;

(五) 办理预请假手续后未按要求提供病历材料的;

(六) 应签到而未签到的。

第四十三条   旷工半天扣发当日基本工资,月累计旷工一天以上者,按其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教龄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学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则按双方签订的《连江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聘用合同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连续请假满3天的,应以起止时间计算。除分娩假外,原则不办理跨学期请假手续。各种请假,凡包含双休日、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的,连续计算请假时间。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达6个月及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请病应同时提供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应由本人及学校经办人员签名的,交审批单位存档。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要及时办理请假、续假和销假手续。请假应当在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请假到期须续假的,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在请事假期间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十七条  新就业人员在见习期间请假超过90天(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顺延,顺延时间等于请假时间。

第十章  纪律责任和监管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聘用制和本规定,制定日常考勤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全体教职工实行工作日上、下午签到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

(二)擅自批准教职工以病、事假或者其他方式长期离岗的;

(三)对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受刑罚处罚或者其他受处分等人员未按规定停发工资的;

(四)用人单位未尽审核职责,出现请假不实的。

第五十条  各校校长是教职工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符合上述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连江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问题由连江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91日起执行。此前县教育局有关教职工考勤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