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考试院提醒:组织考试作弊等已入罪
作者:信息来源: 省教育考试院发布日期: 2015-12-24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11月1日施行,自此,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将构成犯罪。目前,2016年我省普通高校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招生省级统考正在进行,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也将于12月26日-28日举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这些考试都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为此,特编发此文,希望引起考生注意,做到诚信考试、守法考试,不要因考试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11月1日以前,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遵循。为此,国家对刑法进行了修正。《刑法修正案九》的亮点之一,就是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为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加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行为,首次用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提供或出售试题、答案及代替考试等行为予以惩处。因此,我们郑重提醒考生注意,今后如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考生不仅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且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考试作弊或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罪名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2.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罪名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罪名为“代替考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