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大安全观综合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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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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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学校家庭综合防治工作机制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姚建龙
此次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从“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三方面对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提出了更专业、细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意见》采用“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提法,突出对暴力性学生欺凌的特别关注,同时也将中小学生实施的其他欺凌行为纳入防治视野,体现了从现行法律、政策与实际出发、明确各方职责、综合防治的基本思路。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防治工作机制。《意见》明确,各地要把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应成立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职责,完善防治办法,加强考核检查,健全工作机制。为了确保三位一体防治机制有效运作,《意见》要求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学生不是防治的对象而是主体,应当增强学生对欺凌和暴力的免疫力。《意见》提出,要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通过教育等方式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做到不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
家长在防治学生欺凌与暴力中不可推卸的责任。《意见》一方面要求要密切家校沟通,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等途径,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知识,增强监护责任意识,提高防治能力;另一方面强调要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中小学要建立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将其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统筹考虑,作为加强平安文明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意见》对中小学在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中的责任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二是要求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三是要求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四是全面加强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专题培训,提高教职工有效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五是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六是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七是要求对当事学生实施科学有效的追踪辅导。
各级综治组织要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意见》要求加大新形势下群防群治工作力度,实现人防、物防、技防在基层综治中心的深度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校园周边地区安全防范工作,把学校周边作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部署和检查考核。
公安机关要加强校园警务工作。《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在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学校周边设置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密切与学校的沟通协作,积极配合学校排查发现学生欺凌和暴力隐患苗头。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配套衔接机制,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意见》特别强调,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
《意见》强调,要认真做好学生欺凌和暴力典型事件通报工作,既要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又要注意不过分渲染事件细节;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要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消除暴力文化的负面影响。
明确处置欺凌和暴力事件基本流程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 耿申
《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依法处置,指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要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惩处。依规处置,指对实施欺凌和暴力但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学生,要依据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学校和家长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对于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则采取“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等措施进行处置。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与当地公安、司法等机关密切配合,建立起一套系统化、多元化处置机制。比如,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应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探索建立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的监督管理措施;各地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办好已有的工读学校等专门学校,有条件的地区可组建由司法、公安、教育部门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转校审议委员会,对普通学校提出的转校学生情况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即办理转校手续。
在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问题上,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尽快建立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中心,设置举报和咨询热线,为举报和咨询者提供迅捷有效的服务。各地公安局、派出所、社区和学校亦可尝试组建联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巡防小组,密切监控和及时处置本区域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做到早期发现、及时干预,防止事件恶化。同时也应鼓励各相关社会团体积极介入对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预防教育、专业干预和事后辅导工作。
“依法依规处置”关键是以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身心安全及促进施加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基本流程。各中小学都应按照“强化事先预防、及时应对事件、做好事后辅导”的基本原则,建立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小组,制定和规范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三环节”处置流程,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应对措施。
早期发现。学校应聘请专业人员对全体教师和学生家长进行培训,使教师和家长能够从学生的行为、情绪、衣着、用品等方面发现卷入欺凌和暴力事件的迹象,及早发现尚处隐秘期的欺凌和暴力现象,实施早期干预,将欺凌和暴力遏制于萌芽阶段。
及时处置。一经确认发生了欺凌或暴力事件,学校须立即采取预定措施,首先保证被欺凌或受暴力侵害学生以及知情学生的安全,同时对欺凌者或施暴者确认事实,并给予适当的教育辅导,对事件采取有组织的应对处置措施。发生重大暴力事件时,学校须迅即报告公安部门介入处置,并马上将学生带离现场,保护师生生命安全。
追踪辅导。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得到妥善处置、正常教学秩序得到恢复后,学校要持续对当事学生实施追踪观察和心理辅导教育。对欺凌或施暴的学生要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认真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帮扶,给予其改过机会,避免歧视性对待。但对施暴情节严重者,则须请公安民警参与警示谈话,实施训诫、做义工、转送专门学校、移交公安机关等惩戒措施,以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恢复自信,融入学校正常生活。
学校还应视情况组织家长开会,专题讨论参与欺凌或暴力事件孩子的家庭教育问题,共同做好对孩子的辅导教育工作。
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做好预测预警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范国睿
《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国家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的重视,也体现了“综合治理”的特点,对当下以至于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将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明确了多元主体的共同责任。为中小学生创设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是包括学校、家庭以及各类社会机构等多元主体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调查研究表明,造成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家庭教育缺失。尤其是单亲家庭、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往往缺乏来自父母及家人的关爱与指导;学校教育价值偏离。许多学校和教师只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不仅忽视德、体、美等方面的教育,更忽视学生心理健康与个性发展;社会教育缺失。青少年个人的成长与发展,与其成长的社会环境密不可分。学校和家庭作为社会系统的构成元素,在青少年发展问题上,其主要责任是教育与养育;其他社会机构、社会力量,同样肩负着为青少年营造积极、向上、安全的成长环境的责任。在国家层面,由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意见》,同时要求各地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把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健全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在地方和区域层面,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真正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
教育与预警相结合。每一起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双方都是受害者。受害者一方,身心受到伤害;施害者一方,人格受到伤害,如果事件严重,依法受到惩处,影响一生的发展。因此,在应对策略上,应当综合运用积极教育、早期预警、现场干预、依法惩处、心理疏导等方式。学校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符合中小学生身心特点的集体活动和主题活动,为其创造良好交往机会和教育环境,形成团结向上、互助友爱、和谐的人际交往氛围和教育氛围。在积极教育的同时,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治与行为责任后果教育,防患于未然。
《意见》要求,应加强对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青少年犯罪信息数据库、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的综合分析,重点监控学校周边、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动态研判,对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预测预警、实时监控、轨迹追踪及动态进行管控。加强青少年心理疏导,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护教育、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
依法治理。面临日益猖獗的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世界各国大大加强了立法等相关惩戒措施。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加强立法,通过制定欺凌行为认定标准和严惩欺凌行为,遏制校园暴力。挪威发表了《反欺凌宣言》,对学生欺凌和暴力实行“零容忍方案”。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或已满14周岁故意伤害但没有致人重伤的,不能构成犯罪,这类行为均作为一般民事纠纷,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比之下,除德国、日本把14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外,法国是13岁,荷兰、印度、加拿大、希腊、匈牙利、丹麦是12岁,中国香港和美国的纽约州是7岁。为此,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刑法相关条款,增加“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内容,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使中小学生明确并承担欺凌与暴力的相应法律责任;借鉴相关国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罪者,采取非监禁执行,强制其参加一定时间的社区服务;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监护者进行必要的惩戒,以强化其教育、监护之责。
惩教结合杜绝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
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裴涛
《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针对全社会重点关注和深恶痛绝的学生欺凌现象作出科学分析和精准打击,蕴含丰富的科学原理和方法。
一、坚决对欺凌和暴力说不。《意见》提出,针对欺凌和暴力进行全面教育,就是要树立全社会每一个人对欺凌和暴力说不的正确认知,明确欺凌和暴力行为是“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的准确定位,“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任何情境下任何形式诉诸暴力都不被允许。
二、欺凌和暴力贻害无穷。《意见》指出,“特别要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这道出欺凌和暴力所产生的广泛危害性,尤其是没有得到关注和保护的受害者,一直处于暴力伤害中,久而久之就会将暴力认知为是被允许的,将他人和世界认知为是危险的,将自己认知为该被暴力相待、没有希望。这种童年经历所塑造的观念如不被及时矫正,成年后将更加深远影响其心理健康。
三、避免以暴制暴。从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来看,中小学生遭受欺凌暴力伤害后会进入心理创伤状态,安全感被破坏,各方面均不稳定,任何叠加的危险都可能造成更加难以挽回的伤害,必须通过反复确保所处环境的安全稳定才能逐步恢复正常。同时,网络的双刃剑效应也必须重视。由于自媒体传播的易获得性和便利性,学生对欺凌和暴力事件报道的观看往往缺少成人陪伴与合理引导。尤其在当前网络媒体环境下,一些视频材料过度渲染细节、不经后期处理,极有可能作为应激源导致身心发展尚不成熟的观看者成为学生欺凌和暴力的间接受害者,也极有可能引起另一部分学生产生对暴力行为的模仿,造成心理学上的“观察学习”效应。因此,《意见》在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每个环节都强调要做到谨慎科学、合理适当,避免以暴制暴。
四、对施暴者惩教结合。我们要惩戒和杜绝的是欺凌和暴力的行为现象,而不是要讨伐和清算一个个迷失自己的孩子。因为我们始终相信每个孩子都可以通过学习改正错误,成为一个更好的人。《意见》还提到,“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帮扶,给予其改过机会,避免歧视性对待”。任何行为都有其意义和功能,欺凌和暴力也可能是为了保护自己、获得自尊、赢得同伴、解决冲突等现实的目标,只是这种问题解决方式不合理。作为教育管理者,不是要对施暴学生一味批判、恐吓、全盘否认,而是要帮助他们看到自身行为的不合理之处,理解自己施暴行为的前因后果,敢于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并学习用更加健康积极的方式实现合理目标,以此方能惩教结合,立德树人。
五、合力防治,缺一不可。首先,家长要从源头上防治孩子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养成。从法律上说,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从心理行为上说,父母是孩子模仿学习的第一对象。不少施暴学生就来自于暴力家庭,还有一部分家长有意无意地言传身教对暴力的推崇,又或者一些家长自己也没有学会正确应对暴力伤害的方法,如何确信他们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孩子免遭欺凌和暴力。因此,家长首先要树立对欺凌和暴力的正确认知,掌握合理的应对方法,成为孩子合格的榜样。其次,个体所处的微观系统对其身心发展和行为养成会起到潜移默化的约束作用,而校园正是学生健康文明行为习得的重要环境因素。《意见》通过建立一整套对欺凌和暴力惩教到位的校园管理机制,培养一位位对欺凌和暴力受害学生及时救助和关爱的老师,形成一群群对欺凌和暴力说不的同伴。再其次,学生欺凌的防治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意见》一系列举措会给施暴者以强烈暗示——欺凌和暴力必将无处容身、无所遁形;更给广大少年儿童和家长极强的安全感和力量,让未成年人在积极平和的心态中健康成长。